2005年04月27日

报告《论股东权益的保护》

每周学校都有视频的讲座报告,一般报告都是上图组织的报告,今天的报告是,申达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周知明的报告《论股东权益的保护》。


听了总结一下:)


一、公司注册流程


首先需要到工商局查自己取的公司的名字有没有重名的,若没有则可以开始筹备资金,根据注册公司类型的不同筹备注册资产,写公司章程,等股东出资全部到位以后,去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凭着验资报告等东西再去工商局,交税,获得营业执照。 其实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可能注意的人都会发现,大街上一些广告,多少钱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周律师还提到最好笑的一点,有的私营经济城还提供秘书服务,所谓秘书服务就是,这个公司不仅没有注册资金,而且连员工也没有,秘书服务就提供这样的服务:如果有人打公司电话找老总,就会有一个秘书专门接电话,用非常甜美的声音,重复一样的话“目前,老板外出不在,您可以留下电话,我会转达”呵呵,听到这里,我和另外一个听众不约而同--窃笑,周律师说这样的公司又名:虚拟公司,不要小瞧哦,这样的公司现在很多。不过这当然是违法的,严重的,会判以民事、刑事等处罚。


二、不出资不被否认股东资格


如果公司注册后,资金被抽走了,该人的股东资格不被否认,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必须要2个以上,50个一下的股东才能注册公司。如果本来就只有2个出资股东的公司,如果一个因为没有出具资金而被否认股东资格,那么这个公司存在的前提就没有了,公司就不再成立,这不仅对和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是损失,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将产生影响。


这里周律师给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帮助我们分析,朋友a和朋友b合伙开公司,a出来100万,b本该出50万,结果公司成立后b不但没有出资到位,而且对公司的事情从来不管。2年过去了,等每周学校都有视频的讲座报告,一般报告都是上图组织的报告,今天的报告是,申达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周知明的报告《论股东权益的保护》。


听了总结一下:)


一、公司注册流程


首先需要到工商局查自己取的公司的名字有没有重名的,若没有则可以开始筹备资金,根据注册公司类型的不同筹备注册资产,写公司章程,等股东出资全部到位以后,去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凭着验资报告等东西再去工商局,交税,获得营业执照。 其实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可能注意的人都会发现,大街上一些广告,多少钱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周律师还提到最好笑的一点,有的私营经济城还提供秘书服务,所谓秘书服务就是,这个公司不仅没有注册资金,而且连员工也没有,秘书服务就提供这样的服务:如果有人打公司电话找老总,就会有一个秘书专门接电话,用非常甜美的声音,重复一样的话“目前,老板外出不在,您可以留下电话,我会转达”呵呵,听到这里,我和另外一个听众不约而同--窃笑,周律师说这样的公司又名:虚拟公司,不要小瞧哦,这样的公司现在很多。不过这当然是违法的,严重的,会判以民事、刑事等处罚。


二、不出资不被否认股东资格


如果公司注册后,资金被抽走了,该人的股东资格不被否认,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必须要2个以上,50个一下的股东才能注册公司。如果本来就只有2个出资股东的公司,如果一个因为没有出具资金而被否认股东资格,那么这个公司存在的前提就没有了,公司就不再成立,这不仅对和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是损失,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将产生影响。


这里周律师给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帮助我们分析,朋友a和朋友b合伙开公司,a出来100万,b本该出50万,结果公司成立后b不但没有出资到位,而且对公司的事情从来不管。2年过去了,等该公司有很大营利了,b回来找a,要求分利润。当然a不愿意了,b就把a告上了法庭,最后判决下来,驳回b的上诉,原因不是承认b不是股东,而是说b是股东,但是,根据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原则,b不享受利益分配,以后b想享受利润,也必须把缺的资金出具到位,履行股东义务,就能享受相应利润。


三、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隐名股东


五、如何保护股东权利


两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比较好玩。


大家都知道开公司容易,申请公司破产反而比较难了。所谓有限责任制就是指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偿还债务,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现在公司清算下来,有50万,就算债务是100万,债务人也只有自认倒霉,把50万分完,就不能再向股东要求赔偿了。


六、法定代表人


周律师说起在香港做地铁和在上海坐地铁比较,确实,这个我也深有同感,在香港,每个线路的换乘十分方便,而上海的一号线和二号线的换乘,大家恐怕都知道,以前也听不少去过国外的朋友抱怨,那天自己在边走长长的隧道时,也总结发现,1号线出来要走很长的路才能到2号线,而2号线一会就能走到1号线,在走动的过程中,一些人走得快,一些人走得慢,这样人流自然疏散了,因为平时都是1号线的人流量很到,从1号线转的人也很多,而2号线转1号线的人比较少,所以1号到2号的路要长很多很多。这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不过周律师提出这样一个设想:“是不是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应该从当事人能更好的行使权力出发,而不是从自己如何便于管理出发呢?”^__^

由 yangyi 发表于 2005年04月27日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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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看到了 不错哦

Posted by: josinhyne 发表于 2005年07月09日 03:13

哈哈 看到了 不错哦 为将来作老板作准备哦:)

Posted by: ella 发表于 2005年04月28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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