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实际上是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一定行为及其方式的价值确认,它表现“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体现一定的价值观。
马克思还指出,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范畴,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的社会承认和界定,是人们之间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对人权的哲学分析和阐释
要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就必须同他的人学思想联系起来,把每一个基本的人权观点放到整个人学思想体系中加以理解。
1、人的社会性和“天赋人权论”的错误
人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统一。
人权确切地说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
2、人的需要和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内容是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人权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谙建立在“人的需要”概念之上的。
人权以人的需要为基础,并服务于人的需要。
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因此人权也就可以分为生存权、享受权和发展权。
总之,人权是以人的生存权为基础的多种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统一体。
3、人的存在和人权的形式
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人权就不仅仅是资产阶级所说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都是人权的表现形式。
所谓真实的集体和集体人权,是与集体中的每个个人和个人人权相一致的。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共产主义既不用利己主义去反对自我牺牲,也不用自我牺牲去反对利己主义。
三、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的“人权”只能是阶级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阶级压迫和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
每个行为主体承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权利意识”;每个行为主体承认他人、集体、社会的权利,这是一种“义务意识”。
1、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讲,讲人的义务,就是强调人是手段;讲人的权利,就是强调人是一种目的。目的和手段的这种关系,适用于人和物之间,也适用于人和人之间。
2、个人作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
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相互利用。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
3、个人与集体、社会的关系
人个是集体、社会的手段,也是集体、社会的目的。集体、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个人的奉献,而且只有当每个人的奉献都大于自己的满足时,集体、社会才能在维系存在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集体、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和推动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集体、社会的发展又是个人发展的手段。
4、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指出:
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
(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体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到个人的乐趣。
(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
(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
(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社会,本身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摘自:袁贵仁著《马克思的人学思想》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