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9日

尊重网络与Blog上的知识产权

所有在书籍、杂志、报刊、网页、电子邮件、Blog网志、BBS等不同的媒体上的他人的文章、报告、日记、随笔、杂感、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都应该视为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尊重。如果因为学习、研究、教学等需要而引用他人的作品,需要在自己的文章中注明出处,表示原文来自何处,是谁提出来的。
具体的引用办法是:(——资料来源:英特尔®未来教育教材5.2版,配套光盘/学习资源/版权/网上教育信息资源的参引格式,2002年。)

网上教育信息资源的参引格式

新知识、新成果的出现不可能不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教育界是保存、组织、传递和发展人类知识和成果的中坚力量,所以教职员工和学生需要经常性参考借鉴他人成果为自己的授课、学习、科研等活动服务,特别是在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撰写科研论文时,需要经常参考和引用他人的文字、图象等诸多材料。过去这些材料主要以印刷品为媒介,比较固定,容易确认和记录。但在因特网上,信息资料不是固定不变的,往往处于自由游动独立存在的状态,来来去去,网址也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参引网上信息资源有一些不同于印刷文献的特定的格式。
众所周知,从因特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有几种,主要的通讯协议包括E-mail、FTP、WWW、Telnet、Gopher、Newsgroup等。此外,光盘(CD-Rom)也能够提供丰富的从网络上下载的信息。这些信息资源从信息本身的角度而言,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和在纸张上出现没有什么不同,特别是对原先是以印刷品的形式出现,后来才登入网页的期刊杂志、书籍手册、研究报告、学位论文等,引用时区别不大。
对绝大多数印刷文献而言,引用时的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在表述时次序略有不同而已,基本内容包括:作者姓名、文章或作品题目、出版地点、出版者名称、出版日期、引文出处、页码等。有些引用还会注明出版的媒体。而对于网上资源来说,有些内容不再存在,或者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例如:作者姓名在因特网上可能只是作者的登录名或者化名;文章题目可能是文件名;出版地点换成了协议(protocol)或网址;至于出版时间(指网页上作者所写的日期),能够确认的或许只是它被使用的的那个时段;在因特网上,不管文件长短,一个网址往往只有一页,所以不可能象印刷文献一样标明页码;并且由于绝大多数网络浏览器、文字处理软件、文件编辑程序都提供查询某个字或某个词组,因而在数字化文献中标明某一注解的确切出处则显得多余。
在印刷文献中,参考书目、注释或文中注释通常包括作者姓名、出版日期、参考文献页码。在数字化文献中,这些信息可能消失。例如:在电子文献中注释通常只有作者的名字,如果不清楚作者姓名,只注明文件名称。对科学文献而言,如果没有具体出版日期,文献的上网日期或进入该网页的日期应该注明。
在注明印刷文献中的引文时,如果同一文献出现多次,没有必要重复作者姓名,只需注明引文页码。但在电子文献中,因为没有页码,有的只是虚杠,所以重复作者名字恐怕是唯一可以指明注释确切出处的方法。
目前信息大国美国比较认同的是美国现代语言学会(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提出的MLA格式和美国心理学会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提出的APA格式。MLA格式一般用于文学作品,而APA格式则被广泛用于语言学、教育学、心理学及医学界等。
在电子文献中罗列参考文献从格式上讲和印刷文献没有很大不同,只是改动或增加了一些内容,其基本格式如下(以APA格式为参考):

作者姓名(姓可用首字母)
文献在网时间或最新版本在网时间[如果网页上未显示,略去]
参考文献名称
文献全称[如果确定]
文献版本或文献编号[如果确定,用斜体]
协议、网址、进入路径或登录方法([Online] Available:可以省略)
(浏览使用日期)

下面以万维网(www)的格式要求举例说明:
1.书籍
 Matsumura.M.(1995) , “Voices for Evolution”, [Online] Available: http://www.natcenscied.org/voicont.htm (April 17,2000)
 季羡林:《牛棚杂忆》,(1998-2000)http://www.goldnets.com/book/55/105428.html (2000/4/17)
2.期刊或电子期刊
 Anna C. McFadden, ( February 18, 1999), “College Students' Use of the Internet”. Education Policy Analysis Archives. Volume 7 Number 6. [Online] Available: http://epaa.asu.edu/epaa/v7n6.html (April 17,2000)
 符福桓:“关于信息管理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思考(一)”,《中国信息导报》(数字化期刊),1999年 第10期,http://www.chinainfo.gov.cn/periodical/zgxxdb/zgxxdb99/zgxx9910/991002.htm (2000/4/17)
3.报纸
 Samuel R. Dismond, Jr.,M.D.,and Leigh Mckinney (April 14,2000), “Fostering the Beginnings of Literacy”, Newsweek. [Online] Available: http://www.newsweek.com/nw-adv/parenting/earlychild/fostering.html (April 17,2000)
 苗青:“让电脑拥有美丽(IT时评)”,《人民日报》2000年04月07日第8版,http://www.peopledaily.com.cn/zdxw/8/20000407/2000040786.html (2000/4/17)
4.独立网页(有作者姓名)
 Wanda Pratt.(March 5, 1997)”Graduate School Survival Guide”.[Online] Available: http://www-smi.stanford.edu/people/pratt/smi/advice.html (April 17,2000)
 龚 灿:“知识产权”, http://gzcan.163.net/ (2000/4/17)
5.独立网页(无作者姓名)
 “Embark.com Lifelong Learning”(1996-2000),[Online]Available: http://www.embark.com/learning/online_guide.asp?link_id=8 (April 17,2000)
 “成功之旅”, http://home.baoding.cn.net/~cg/index1.htm (2000/4/17)
6.E-mail
David Ross., “Re: List policy on copyrighted quotation” .
kqSrVMwVd@computerauthor.com (April 17,2000)

对于引文的注释,如果网页上标明了页码,则需注明具体页码。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罗列参考文献时比较重要的信息是文献题目、网址以及浏览使用时间,因为这一方面有助于阅读者追根溯源,确认参考文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自己作品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资料来源:英特尔®未来教育教材5.2版,配套光盘/学习资源/版权/网上教育信息资源的参引格式,2002年。

思考题:
1、如何自觉做到尊重网络上的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
2、如何在自己的Blog中做到规范化地引用他人的信息资源?
3、如何在教学和教育技术培训中指导教师和学生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信息素养?

更多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引用他人作品的规定在详细阅读中: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参考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资料来源(http://168.160.224.45/server/file/19.tx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
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体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作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收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
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
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
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
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发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
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
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有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
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
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
称的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的有关规定
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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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资料来源(http://www.yh-group.nm.cninfo.net/法律法规/文化法规/krl-sys004.htm)

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开展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活动,先后加人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显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人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 15日和10月 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 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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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
资料来源:搜法网(http://soufa.533.net/fagui/p005.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 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第十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二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条 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

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

享有软件著作权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

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第二十一条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有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第二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

  (一)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表;

  (二)符合规定的软件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还应当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软件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撤消:

  (一)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已经确认申请登记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

第二十七条 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软件登记的工作人员,以及曾在此职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除为了执行这项登记管理职务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请者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一)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三)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第三十二条 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前款所称侵权软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软件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如对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也不起诉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主管软件登记管理和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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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的参考资源……
(——资料来源:英特尔®未来教育教材5.2版,配套光盘/学习资源/版权/,2002年。)


教育性多媒体合法使用原则
Georgia Harper撰写的全文;1996年7月17日由教育多媒体合法使用开发委员会制订。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ccmcguid.htm
合理使用版权素材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copypol2.htm

更多信息的参考资源……
教育性多媒体合法使用原则:背景和概要 Chris Dalziel http://www.libraries.psu.edu/mtss/fairuse/dalziel.html
版权网站 Benedict O’Mahoney http://www.benedict.com/
电子环境下的版权法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faculty.htm

更多信息的参考资源……
教育性多媒体合理使用原则中的重要部分 Stan Diamond和deg farrelly http://www.libraries.psu.edu/mtss/fairuse/fairhigh.html
关于版权说明的10大范例 Brad Templeton http://www.templetons.com/brad/copymyths.html
Duhaime‘s 法令词典 Lloyd Duhaime http://www.duhaime.org/diction.htm
其它资源
将资料数字化以及在教学中使用其它多媒体版权作品的规则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copypol2.htm#mm
课件包的制作规则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copypol2.htm#course
对教学中数字图像的合理使用原则的建议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imagguid.htm
其它资源
如果你仍不能获取足够的关于版权的资料,你可以访问其他一些站点:
其他关于版权的站点的友情连接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offsite.htm
关于软件版权的信息资源
软件使用及其法令 软件与信息行业协会 (SIIA) http://www.spa.org/piracy/programs/sftuse.htm#use
数字的混乱:关于盗版软件分析的第一部分 David Laprad http://www.avault.com/articles/warez1_1.asp
反盗版软件联盟 (FAST) (联合王国组织) http://www.fast.org.uk/

关于软件版权的信息资源
关于软件版权的提问和回答 软件与信息行业协会 (SIIA) 。http://www.spa.org/piracy/programs/Q&a.htm
商业性的共享软件、免费软件和公众领域软件 软件与信息行业协会SIIA http://www.spa.org/piracy/programs/share.htm#shareware
允许复制的软件 德克萨斯大学Georgia Harper 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mono2.htm


由 jiahou 发表于 2003年11月19日 21:20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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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尊重网络与Blog上的知识产权”非常有必要!而且刻不容缓,是到了强调信息道德的时候了!

Posted by: cxf 发表于 2005年04月12日 22:31

这是我的秘密

Posted by: 刘安颂 发表于 2005年04月12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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