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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教计字[2008]1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市属各学校: 为充分发挥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的作用,推进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我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使用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是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设立的专项费用。原中小学杂费中包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期小学25元、初中30元、高中50元;电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高中16元。 一、信息技术教育费的使用权在学校,专门用于学校信息化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技术维护人员培训。 二、电教费的80%,由学校专门用于从省教育厅编发的《山东省中小学电教软件目录》中足额订购电教软件。订购电教软件所需资金,分别于每年3月份、9月份,由区县教育局(教体局、市属学校)集中上缴市教育局计财审计科设立的中小学电教费专户。征订的电教软件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时发送到中小学校。 电教费的20%,专门用于学校教育教学软件资源开发、软件资源应用培训。 三、市、区县教育信息中心的网络运行维护、资源建设、教育技术实践研究课题等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中小学校要在每年制定下年度预算时,将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的使用情况的调研、监督和检查,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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