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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电教软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4-13 16:24:00

                                      鲁教基字〔2007〕7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去年以来,我省中小学电教软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电教软件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中小学电教软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个别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电教软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教软件的推荐选用工作。我厅每年上半年组织中小学电教软件审查,编制发布《山东省中小学电教软件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供全省中小学选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电教软件管理机构要完整转发《推荐目录》,不得在《推荐目录》之外私自编制小目录,或推荐和征订《推荐目录》以外的电教软件。中小学校选用电教软件要遵循“学生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选购质优价廉、符合需要的电教软件,自觉抵制《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电教软件流入学校。

二、提高中小学电教软件的使用效率。各地电教软件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学电教软件使用的指导,通过定期组织软件使用培训、开展教研活动、优质课评选等工作,指导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充分利用电教软件。订购电教软件的中小学校,要建立电教软件资源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电教软件使用制度,充分发挥电教软件等现代化教学设施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中小学电教软件费的管理和使用。从2007年春季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电教费随杂费一并由财政拨款,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此项拨款每名学生每年初中24元、小学16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的电教费继续按照鲁政办发〔2004〕65号文及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高中32元、初中24元、小学16元。

中小学电教费必须专项足额用于购买经我厅审查推荐的电教软件,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电教费,各地财政应足额按时拨付至中小学校。

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软件征订配送工作程序。中小学电教软件征订配送工作继续按照“全省统一推荐,学校自主征订,全省集中配送”的办法进行。电教软件订购数额经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电教管理机构逐级汇总后报省电教馆,由省电教馆汇总并经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后通知电教软件配送单位。电教软件配送单位严格按照《推荐目录》和各地征订单组织配送工作,不得配送未列入《推荐目录》的电教软件,不得更改征订单和配送未订购产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配送学校征订的《推荐目录》中的产品。

五、明确中小学电教软件配送结算时限。中小学电教软件每学年分为春、秋两季征订配送,各市征订汇总单春季于上年12月底前、秋季于当年6月底前报省,配送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将电教软件全部配送至中小学校。电教软件订购款以市(大企业)为单位汇总,秋季、春季分别结算。各市(大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电教管理机构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将电教软件订购款足额汇至配送单位帐户;配送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订购款按时足额交付出版单位。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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